事项编号 | 100406 |
国标实施清单编码 | 11622101013921407P4622014007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国标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转8045 |
办理地点 | 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B023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有用人需求的用人单位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数量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操作 |
营业执照 | 原件 | 1份 | 否 | 无 | |
招聘信息 | 原件 | 1份 | 否 | 无 | |
法人身份证或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否 | 无 |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2、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二)代理招聘服务; (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暂无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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