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02237 |
国标实施清单编码 | 11620981MB1533167U4620715013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 |
行使层级 | 市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国标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 |
办理地点 | 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G0012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数量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操作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电子档 | 1份 | 否 | 无 |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电子档 | 1份 | 否 | 无 | |
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与登记簿记载的.. | 原件、电子档 | 1份 | 否 | 无 | |
证明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 原件、电子档 | 1份 | 否 | 前款证明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是指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材料、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对申请更正登记事项已有明确确认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调处决定书,公证机构等出具的自认原公证文书等原始登记资料确有错误且予以更正的证明。 |
不收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暂无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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