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6209810000000139214820XK00005000 |
国标实施清单编码 | 11620981MB1533167U4620115008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自然资源局(林草) |
行使层级 | 市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国标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69 |
办理地点 | 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12、A013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1、在林区运输木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证;3、检疫证明;4、木材数量与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合法证明文件标准数量一致。
玉门市林业局木材运输证核发审批流程图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数量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操作 |
在林区运输木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否 | 原件当面提供,复印件1份 | |
合法林木的来源证明 | 原件 | 1份 | 否 | 合法林木的来源证明,包括: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自有木材、旧房木料,持乡镇(街道办事处)林业工作站或人民政府的证明;林政没收木材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罚没票据(原件1份,纸质) | |
木材检疫证明 | 原件 | 1份 | 否 | 原件,纸质 | |
检尺码单 | 原件 | 1份 | 否 | 原件1份,纸质 | |
二次起运凭原签发的木材运输证 | 原件 | 1份 | 否 | 原件,纸质 | |
木材运输申请单 | 原件 | 1份 | 是 | 原件1份,纸质 |
不收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检疫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9年9月25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木材及林区林木产品实行凭证运输。出省运输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核发。省内运输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核发。省内木材运输证,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再次运输的凭上次木材运输证办理。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没收的木材及林区林木产品运输时,依据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理运输证,并计入当地处罚限额。农村居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自有木材,旧房料的运输,依据合法有效的木材来源证明,由乡级人民政府盖章后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规范性文件】《甘肃省林业厅关于2008年度木材林副产品运输关于问题的通知》(甘林资函字〔2007〕488号第四项规范树木采挖管理规定,从2008年轻,采挖胸径5㎝以上的树木,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2011〕41号的规定审批,凭《甘肃省木材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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