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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件
事项编号 | 6209810000000139215970XK00002000 |
国标实施清单编码 | 11622101013921597N4620105004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上报件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教育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国标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338382 |
办理地点 | 玉门市新市区赤金路2号教育局办公楼403号 |
投诉电话 | 0937-3338362 |
请到窗口咨询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数量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操作 |
身份证 | 复印件 | 1份 | 否 | A4纸,一式一两份 | |
学历证 | 复印件 | 1份 | 否 | A4纸,一式一两份 | |
会计证 | 复印件 | 1份 | 否 | A4纸,一式一两份 | |
教师资格证(看原件留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否 | A4纸,一式一两份 | |
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 复印件 | 1份 | 否 | A4纸,一式一两份 | |
校舍消防安全 | 复印件 | 1份 | 否 | A4纸,一式一两份 | |
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报 | 复印件 | 1份 | 否 | A4纸,一式一两份 |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否 | A4纸,一式一两份 |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暂无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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